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7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服务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债券登记效率,以及配合推出深市债券回售业务自助式服务,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配合推出深市债券回售业务自助式服务,增加发行人通过发行人E通道自助发起回售业务申请、查询回售申报处理情况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的说明。
二、简化业务申请材料,对于公司债、企业债、可交换公司债券、私募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的初始登记,不再要求发行人提供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银行账户流水账单等。
三、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及《关于面向承销机构提供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相关服务的通知》内容整合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修订后指南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原2023年12月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4年7月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4月发布的《关于面向承销机构提供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相关服务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2024年12月27日